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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 2004-08-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物[2004]511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小区办、各房地产交易所、各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 条关于“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非住宅)的业主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9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交接协议的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业主,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
  二、非住宅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如下:
  (一)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
  (二)住宅区内的独幢非住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业主的,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只有一个业主的,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
  (三)非交易形式取得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其单位建筑面积的交纳标准为上一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价格为准。同一个住宅区执行同一年度标准,即区域内首户交纳之日的年度标准,其他接收单位按此标准执行。
  接收单位应交维修资金金额=商品房平均价格×2%×接收建筑面积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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