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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部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实施下列行政许可:
一、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包括:
(一)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三)经营长江水系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客滚船、车客渡船、客渡船,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三、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的许可。
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