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北市工公字第093302835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北市政府北市工公字第093302835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妥善处理树木捐赠,特订定本要点。
前项树木捐赠,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
二、本要点执行机关为本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处)。
三、公园处为执行树木捐赠工作,得成立树木捐赠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审议小组设正、副召集人及执行秘书各一人、组员若干人,由公园处处长指定之。
前项审议小组之组织及作业程序,由公园处另定之。
四、申请树木捐赠,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捐赠之树木:以位于台北市辖区内之乔木为限。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应以书面,叙明捐赠之树木坐落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并检附树木所有权人相关证明资料及树木捐赠同意书向公园处申请,经公园处同意后办理移植之。树木种类、规格如申请人无法认定时,得以书面或电话请公园处协助。
(三)申请期限:申请人应于捐赠之树木办理移植工程六个月前提出申请,以配合树木断根次数,提高移植成活率。
五、公园处接获树木捐赠之申请后,应即派员会同申请人至现场勘查、测量及记录,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捐赠之树木在二十株以内,得依相关规定径行妥善处理,但如遭遇情况特殊或处理困难时,得项目签报召开审议小组会议;二十株以上,应事先完成内部稽核工作,再提报审议小组审议。
(二)依前款应提审议小组审议之案件,应备齐捐赠树木之基本资料(包括基地位置、乔木种类、规格、生长状况等)、移植计划,于受理申请后十四日内提报审议小组审议。审议结果于审议后七日内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人申请捐赠之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园处得不予接受:
(一)针叶、棕榈或直根性等树种移植无法存活者。
(二)树木生长情况不良、濒于枯死,不适宜移植供绿美化之用者。
(三)罹患病虫害严重,树木生长难以复原者。
(四)移植所须之机具设备、工程车辆无法出入施工者。
(五)移植时须破坏建筑物等设施者。
(六)树形不佳、枝干不全无移植使用价值者。
(七)其它不适宜捐赠之树木。
七、公园处同意接受捐赠时,所需移植费用由捐赠者负担,公园处应依移植计划将树木移植至指定地点,并依规定列帐管理。
八、捐赠者不得要求受赠机关开立树木价值之证明文件,供申报综合所得税扣抵缴税之用。
九、如因工程施工紧急或其它因素,未能配合树木做断根处理、移植季节不适宜或其它因素,致树木未能存活者,捐赠者不得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