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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城市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特制定本标准。
所有的车辆制造、改装、修理厂、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标准。
本标准由各城市公安车辆管理所组织实施,遇有本标准未规定的情况,各城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一、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四千五百公斤或总长度超过六米或乘员达二十人(含)以上的汽车。
二、小型汽车:总质量四千五百公斤(含)以下、总长度六米(含)以下、乘员不足二十人的汽车。
三、专用汽车: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车、汽车吊车等。
四、特种车: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
五、有轨电车: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六、无轨电车: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式车轮的车辆。
七、电瓶车: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八、三轮摩托车:总质量在七百五十公斤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九、二轮摩托车: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五十立方厘米,最大设计车速超过五十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五十立方厘米,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一、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二十马力(含)以上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十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二十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十三、手扶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十四、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设计行驶速度在十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十五、全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十六、半挂车: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外廊尺寸限界
一、汽车: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89-79)规定,即不超过如下尺寸限制:
1.总高四米;
2.总宽(不包括后视镜)二点五米;
3.总长:
(1)载重汽车(包括越野载重汽车)十二米;
(2)公共汽车十二米,铰接式公共汽车十八米;
(3)牵引车拖半挂车十六米;
(4)汽车拖带挂车二十米。
二、无轨电车:参照公共汽车外廊尺寸执行。
三、方向盘式拖拉机拖带挂车不超过如下尺寸限制:
1.总长不超过十米;
2.总宽不超过二点五米;
3.总高不超过三点五米。
第四条 车辆的轴荷不超过十吨;轮荷不超过五吨。
第五条 车辆的比功率(含拖带挂车)应大于六点五马力/吨。
第六条 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不超过十二米,当转弯半径为十二米时,其末轴的内轮差不超过三米。
第七条 车辆应有保障安全运行的离地间隙。
第八条 在空车及重车情况下,车辆的转向轴荷不小于车辆总质量的百分之二十(三轮车为百分之十八)。
第九条 除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外,车辆空载时左、右最大稳定倾斜角度达三十五度以上,重载车及时速低于二十公里的车辆要达到三十度以上。
第十条 轮胎接地压力不超过每平方厘米一百五十公斤。
第十一条 车辆的后悬:大客车及封闭车厢的车辆不超过轴距五分之三;其他车辆不超过轴距的二分之一(半挂车以主车轴距计算,绞接车以中后轴轴距计算)。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须设有效的门锁(摩托车设方向锁)。
第十三条 各种汽车必须设置灭火器。
第十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厂牌型号(或商标)标记必须装设在车前的外表面上。
二、发动机编号(包括出厂年份)必须用大于七毫米的字体打刻在气缸体的易见部位。
三、车架编号(包括型号及出厂年份) 必须用大于十毫米的字体打刻在车架主体的易见部位。
四、车辆标牌可装设于车厢、驾驶室内或车架的固定部位。
第十五条 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汽油车的怠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GB3842-82)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汽油机的新生产车及在用车。
本标准不包括海拔一千米以上的高原及次高原地区生产的使用的汽车。
新车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
│ 项 目 │ 类 别 │ 限 值 │
├────────────┼───────────┼────────────┤
│ │ 新生产车 │ ≤5% │
│ CO │ 在用车 │ ≤6% │
│ │ 进口车 │ ≤4.5% │
├────────────┼───────────┼────────────┤
│ │ 新生产车 │ ≤2500ppm │
│ HC │ 在用车 │ ≤3000ppm │
│ │ 进口车 │ ≤1000ppm │
└────────────┴───────────┴────────────┘
3.测量方法:按GB3845-83《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规定。
二、柴油车不准冒黑烟;自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3843-83)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及在用汽车。
本标准不包括海拔一千米以上的高原及次高原地区使用的汽车。
新车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
│ 项 目 │ 类 别 │ 限值(波许单位) │
├────────────┼────────────┼───────────┤
│ 烟 度 │ 新生产车、进口车 │ ≤Rβ5.0 │
│ │ 在用车 │ ≤Rβ6.0 │
└────────────┴────────────┴───────────┘
3.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按GB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的规定。
三、摩托车的怠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摩托车主要性能指标》的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二冲程、四冲程发动机的新生产车及在用车。
新车出厂及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
│ │ 怠速污染物四冲程/二冲程 │
│ ├───────────┬──────────────┤
│名义排量(立平方米) │ 新 生 产 车 │ 在 用 车 │
│ ├─────┬─────┼──────┬───────┤
│ │CO不大于 │HC不大于 │CO不大于 │HC不大于 │
│ │ (%) │ (ppm) │ (%) │ (ppm) │
├──────────┼─────┼─────┼──────┼───────┤
│ 500~750 │ 5/3.5 │2200/6000 │ 6/4 │3000/6500 │
└──────────┴─────┴─────┴──────┴───────┘
3.测理方法:按国家标准《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车外)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95-79)规定:
一、各类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级应按下表的规定:
单位:分贝(A)
┌──────────────────────┬──────────────┐
│ │ 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大于 │
│ ├───────┬──────┤
│ │1985年1月1日 │1985年1月1日│
│ │以前生产的产品│起生产的产品│
├────┬─────────────────┼───────┼──────┤
│ │ 8吨≤载重量<15吨 │ 92 │ 89 │
│ ├─────────────────┼───────┼──────┤
│载重汽车│3.5吨≤载重量<8吨 │ 90 │ 86 │
│ ├─────────────────┼───────┼──────┤
│ │载重量<3.5号 │ 89 │ 84 │
├────┴─────────────────┼───────┼──────┤
│ 轻型越野汽车 │ 89 │ 84 │
├────┬─────────────────┼───────┼──────┤
│公共汽车│ 4吨<总重量<11吨 │ 89 │ 86 │
│ ├─────────────────┼───────┼──────┤
│ │ 总重量≤4 吨 │ 88 │ 83 │
├────┴─────────────────┼───────┼──────┤
│ 轿 车 │ 84 │ 82 │
├──────────────────────┼───────┼──────┤
│ 摩 托 车 │ 90 │ 84 │
├──────────────────────┼───────┼──────┤
│ 轮式拖拉机(60马力以下) │ 91 │ 86 │
└──────────────────────┴───────┴──────┘
注:手扶拖拉机的评定指标按轮式拖拉机的指标执行。
二、表中所列各类机动车辆的变型车或改装车的加速行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符合其基本型车辆的噪声规定。
三、机动车辆加速行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动机部分
一、汽车发动机必须设置有效的起动机。
二、发动机运转平稳,动力性好,功率至少达到其标定功率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没有异响,容易起动、关闭熄火。
三、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不碰,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第十八条 传动系
一、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离合器踏板或握把要有适当的自由行程,操作时踏力不超过二十五公斤或握力不超过二公斤。
二、变速器的变速杆位置适当,不跳档,不乱档,变速操作力不大于五公斤;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
三、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摩托车的传动链条不紧不旷、螺栓齐全,装配角度正确,润滑良好,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四、主传动器、差速器、差速锁装置工作正常,不松旷,无异响。半轴螺栓齐全紧固,后桥不漏油。
第十九条 行驶系
一、车架结构合理,选材适当,铆、焊及螺栓连接部位工艺精细,无任意穿孔及气割痕迹,车架不得有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母、螺栓、铆钉不得短缺、松动、锈蚀,底盘需均匀涂漆。
二、同一桥上的左、右减震弹簧弹力一致,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货车前桥、客车前、后桥须装设完好有效的减震器。
三、钢板弹簧支架、蓄电池和油箱托架均应牢固可靠。
四、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及裂纹。
五、轮毂完好,安装松紧适度。
六、轮胎:
1.同一桥上的左、右车轮应装用同型号同花纹的轮胎。
2.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符合规定。
3.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二毫米,轮胎表面不得有硬伤、露线现象。
4.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胎。
5.轮胎摆动和跳动量,小型车、摩托车不超过三毫米,大型车不超过五毫米。
6.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母齐全、紧固。
第二十条 转向系
一、机动车方向盘必须设于左侧。
二、方向盘的自由转动量不得大于三十度。
三、转向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四、转向力须达到如下要求:
在平整坚实的水泥或柏油路面上(附着系数为0.7),以时速十公里的车速,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半径为十二米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圆周力大型车应小于二十公斤,小型车应小于十公斤。
五、用侧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应小于千分之五。
六、前轮定位值要符合设计规定,在用车误差应小于原值的百分之三十。
七、转向桥负荷大于三千七百公斤时,必须采用路感明显的转向助力装置,该装置意外失效时,驾驶员仍能对车辆进行灵活可靠地操纵。
八.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传动另件不得拼凑焊接,球形关节、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九、摩托车前叉无变形、拼凑焊接、转向沉重、跑偏、阻滞现象,左右减震器性能良好。
第二十一条 制动系
一、机动车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装置,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生产的汽车必须装设双管路行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器的踏板,应有适当的自由行程。
三、各式行车制动器,均应在第一脚能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四、制动器应保证在踏板踏下(拉杆拉出)全行程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时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棘轮式手制动器应在拉动拉杆第三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产生最大制动作用。
五、制动器的操纵踏板或拉杆,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后,必须留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储备行程。
六、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满载),踏板力不得超过七十公斤,手制动器拉力不得超过三十公斤。
七、液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在踏下制动踏板停留一分钟,踏板不得有下行现象。
八、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系统不得漏气,管路不得与其它机件磨蹭,应设有放水装置、限压装置及低压报警器。
在发动机起动四分钟(拖带挂车为六分钟)之内,气压应从零升至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停机三分钟气压下降不超过零点一公斤/平方厘米,储气筒容量应保证在停机的情况下,连续五次全制动,气压仍不小于四公斤/平方厘米。
九、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十、各种车辆(含挂车)的全部车轮,均应设置制动器(拖拉机、专用机械可只设于主要承载车轮)。
十一、挂车制动器应受牵引车控制,当挂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必须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应不受影响。
十二、行车制动器制动效能要求:
1.时速在四十公里情况下(低速车用量高车速),轻度制动无跑偏现象。
2.最大制动能力要求:
在平坦、干燥、清洁、坚实的沥青或水泥路面上(附着系数为0.7),不同车类、车况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及稳定减速度要求,见下表:
┌───────┬───┬─────┬────┬──────┬───────┐
│ 车 类 │装载 │初速度(公 │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度( │ 偏移量(厘 │
│ │ │里/小时) │ (米) │米/平方秒) │ 米) │
├───────┼───┼─────┼────┼──────┼───────┤
│ │ 空 │ │ ≤6 │ ≥7 │ ≤8 │
│ 小型汽车 ├───┤ 30 ├────┼──────┼───────┤
│ │ 重 │ │ ≤7 │ ≥6 │ ≤8 │
├───────┼───┼─────┼────┼──────┼───────┤
│ │ 空 │ │ ≤4 │ ≥4 │ │
│ 摩托车 ├───┤ 20 │ │ │ ≤8 │
│ 专用机械 │ 重 │ │ │ │ │
├───────┼───┼─────┼────┼──────┼───────┤
│ │ 空 │ 30 │ ≤ 7 │ ≥6 │ ≤15 │
│ 大型汽车 ├───┼─────┼────┼──────┼───────┤
│汽车带挂车 │ 重 │ 20 │ ≤ 5 │ ≥4 │ ≤8 │
├───────┼───┼─────┼────┼──────┼───────┤
│ │ 空 │ 20 │ ≤ 4 │ ≥5 │ ≤8 │
│拖拉机带挂车 ├───┤ ├────┼──────┼───────┤
│ │ 重 │ │ ≤ 5 │ ≥4 │ ≤8 │
└───────┴───┴─────┴────┴──────┴───────┘
说明:为准确测量制动距离,必须准确控制初速度,应采用五轮仪。
测量减速度,允许初速度有误差,但应采用滑块式减速度仪(如国产AD-81型或日本BT5型。)
3.制动系统的释放时间不超过0.3秒。
4.双管路行车制动器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仍应保持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制动效能。
十三、驻车制动器的制动效能要求:
1.在百分之二十的坡道上,空载车双方向均能将车停住。
2.锁止装置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 灯光电器部分
各种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开关上须有符合ISO2575《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符号》国际标准的图案或有中文说明。
所有灯光除前照灯的远光外,均不得眩目,左、右两边装置的灯,光色、规格须一致,安装位置对称。
一、前照灯
1.机动车前面左、右两边应各安装一个(或二个)前照灯(摩托车可安装一个)。
2.安装位置:灯的上缘距地面高度不大于一点二米,外缘距车外侧应不大于四百毫米。
3.在驾驶室仪表板上要安装蓝色的远光指示灯。
4.前照灯的发光强度:安装一只或两只前照灯的车辆,每只灯发光强度应在一万五千坎德拉以上;前照灯为四灯制的车辆每只灯发光强度应在一万二千坎德拉以上,前照灯光色为白色或黄色。
5.前照灯要有远、近光变光装置,夜间远光灯亮时,应能照清前方一百米远的道路。近光灯亮时,应能照清前方四十米远的道路。
近光灯必须符合防眩目要求。
6.设计最高车速在每小时三十公里以下的机动车前照灯,可以不设远、近光变光装置。
二、示宽灯
1.机动车(二轮摩托车除外)前面左、右两边应各安装一只示宽灯,侧三轮摩托车可只在边斗装一只。
2.示宽灯光源应为三至五瓦,显示面积不得小于十五平方厘米,光色为白色或黄色。
3.安装位置;上缘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一点五米;外缘距车外侧应不大于一百五十毫米。
4.示宽灯应与尾灯同时点亮,并且在大灯点亮、熄灭时均不得熄灭。
5.示宽灯点亮时,夜间距车前三百米以外应能看清。
6.发动机熄灭后,仍能点亮。
三、雾灯
1.除摩托车外,机动车前面应装一只或二只雾灯(前照灯为黄色的可不装)。
2.雾灯光色为黄色。
3.安装位置:上缘距地面高度不超过前照灯。
四、尾灯
1.机动车后面左、右两边应各装一只尾灯(二轮摩托车可装一只)。
2.尾灯光源应为三至五瓦,显示面积不得小于十五平方厘米,光色为红色。
3.安装位置:上缘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一点五米,外缘距车外侧应不大于二百毫米。
4.尾灯亮时,夜间距车尾三百米以外应能看清。
5.发动机熄灭后,仍能点亮。
五、制动灯
1.机动车后面左、右两边应各装一只制动灯(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可只装一只)。
2.制动灯光源应为十五至二十五瓦,亮度要比尾灯强五倍以上,显示面积不得小于后转向灯及尾灯的显示面积,光色为红色。
3.安装位置:上缘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一点五米,外缘距车外侧应不大于四百毫米。
4.制动灯亮时,白天距车尾一百米以外应能看清。
5.制动灯的启闭应受行车制动装置的控制。
六、转向信号灯
1.机动车前、后面的左、右两边应各装一只转向信号灯,车身总长超过九米的(包括机动车拖带挂车),两侧前方也应装设侧向转向信号灯;在驾驶室内的仪表板上还应设置相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2.转向灯光源应为十至十五瓦,亮度要比示宽灯、尾灯强三倍以上,显示面积不得小于二十平方厘米。
3.转向灯光色为黄色,以每分钟六十至一百二十次的频率点灭。
4.安装位置:上缘距地面高度应在一点五米以下,转向灯不准安在示宽灯、尾灯的内侧。摩托车左、右转向灯,内缘距离应在三百毫米以上。
5.转向灯亮时,白天在一百米以外应能看清。
七、后牌照灯
1.各种车辆(包括挂车)必须装有后牌照灯。
2.光色为白色。
3.后牌照灯应与尾灯同时启闭。后牌照灯亮时,要能照清整个后牌照面,夜间在车后二十米以外应能辨清牌照上的字码。
八、倒车灯
1.除摩托车外,机动车后面须安装一只或二只倒车灯。
2.倒车灯发光强度应在五千坎德拉以下,照射光线的主光轴应向下,可以照清车后十五米以内的道路。倒车灯光色为白色。
3.安装位置:上缘距地面高度应小于八百毫米。
4.倒车灯只能由变速器控制,在变速器处于倒档位置时点亮,并同时发出警报音响。
九、仪表灯
1.机动车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
2.仪表灯与示宽灯、尾灯同时启闭。仪表灯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眩目。
十、客车及厢式货车的外廓角灯
1.。车高超过二点五米的客车、无轨电车、厢式货车在其前、后四角上方应各设一只角灯。
2.角灯光源为三至五瓦,光色为黄色。
3.角灯应与示宽灯、尾灯同时启闭。点亮时,夜间在三百米以外应能看清。
十一、车厢灯及门灯
各种客车、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要能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十二、反射器
1.机动车、挂车后部左、右两边应各设一只反射器(二轮摩托车可只设一只)。颜色为红色。
2.装位置:上缘距地面高度应在一点五米以下,外缘与车外侧距离应小于二百毫米。
3.反射器的形状:机动车用三角形以外的形状,挂车用正三角形,显示面积不得小于五十平方厘米(摩托车不小于三十平方厘米)。
4.反射器在夜间一百五十米以外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应清晰可见。
十三、挂车标志灯及后部灯光
1.挂车应在车厢前部左、右两边各设一只挂车标志灯。
2.标志灯光源应为三至五瓦,光色为红色,亮度与尾灯相同。
3.安装位置:挂车前部应设标杆,标志灯安装在标杆上,高度应高出挂车车厢底板一米以上,距车厢外侧距离应小于一百五十毫米,在车前、后均易看见。
4.标志灯应与示宽灯、尾灯同时启闭。
5.挂车后部灯光要求与牵引车后部相同。
十四、喇叭
1.机动车应设置喇叭(摩托车只准设一只)。
2.市区内使用的必须是低噪音喇叭,音调悦耳,不得有怪叫声;音量在车前二米距地面高一点五米处测量,应在九十至一百零五分贝(A)之间。
十五、不准在车辆内外装设点缀性灯光和音响装置。
十六、所有电器导线均须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封套。导线穿越洞孔时需装设绝缘套管。
十七、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装有电源总开关。
第二十三条 车身部分
一、车身应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二十毫米,绞接车身绞接部分不得有明显的凸起及塌陷。
二、车身两侧不准有超出车身外廓的凸出物(后视镜及转向灯除外)。
三、车身蒙皮平整,线条流畅,门缝严密,漆色整洁,无锈污。
四、车身颜色要协调,不影响安全及观瞻,除消防车外,其它车辆禁用全红色。
五、各种车辆前、后部应分别设置适用的牌照座,前牌照座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座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六、后视镜
1.机动车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应各装一面后视镜(摩托车可只在左侧装一面)。
2.大型平头车在前面还应装一只能看清车前部情况的下视镜。
3.镜面中的影像不得扭曲、畸形。
4.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侧后方五十米以内的交通情况。
七、挡泥板
1.各种车辆(含挂车)车轮的后部均应设置有效的挡泥板。
2.挡泥板的宽度不得小于车轮的宽度,下端应低于车轮中心线。
八、安全防护装置
大型货车、挂车(载质量三吨以上)的前后桥及机挂车之间车身两侧,均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九、机动车的门窗要闭合严密,开关自如,应装用安全玻璃。
十、机动车的燃油箱不得设于车身左侧。
燃油箱、蓄电池、排气管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三百毫米。燃油箱的加油口不得设于车厢内。
排气管应从左侧或尾部向斜下方引出。
十一、客车车厢应整齐清洁,密封良好;座椅牢靠,扶手齐全;行车中无松旷、异响及车内尘土飞扬现象,雨天不漏雨,车内地板平整防滑,第一级踏步高度不大于四百毫米。
十二、摩托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脚蹬。
十三、货车车厢前部要安装比驾驶室高一百毫米的安全架(自卸车除外),车厢应整齐,厢板无破损变形,挂钩完好有效,行驶中无松旷、异响。
十四、客车、无轨电车、厢式货车除驾驶室门、安全门外,不准在其车身左侧开设车门。
十五、安全门
核定载客超过四十人,且车身右侧仅有一个车门的客车,在车身左侧应设安全门。
十六、安全带及安全枕
规定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的客车,司机及乘客座椅上均应装置安全带及安全枕。
第二十四条 驾驶室及其设备部分
一、驾驶员座椅要舒适,前、后可调整,各操作机件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具体尺寸可参照机械工业部标准JB2667-80《载重汽车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要求。
二、驾驶室视线良好。
三、前风挡玻璃必须采用透明度良好的安全玻璃,不得有眩目的波纹、气泡等缺陷,不能使用有机玻璃。
四、驾驶室要有通风、保暖、风挡除霜装置。
五、风挡玻璃左、右两边要装有灵敏有效的自动刮水器(有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可只装一个)。
六、驾驶室内应设有遮阳装置。
七、驾驶室内的噪音
1.小型汽车不超过八十分贝(A)。
2.大型汽车、摩托车不超过八十五分贝(A)。
3.专用机械、拖拉机等不超过九十分贝(A)。
4.测试方法按国家标准GB1496-79《机动车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
八、仪表及指示灯
1.机动车必须设置车速表和里程表(专用机械、手扶拖拉机除外),车速表的指示误差不得大于百分之五。
2.采用气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必须设置醒目的气压表。
3.机动车必须设置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流仪表或指示灯。
第二十五条 乘人和载质量的核定
一、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
1.前排: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一千一百毫米核二人;宽度大于或等于一千七百毫米核三人。
2.后排:座位长度每满四百毫米核定一人。
二、载质量的核定
1.经国家定型或进口的机动车,载质量按原车说明书核定。
2.经过改装的机动车,载质量参照发动机功率、底盘强度、轮胎承载能力及原车载质量以最小值核定。
3.挂车载质量参照改装车核定载质量方法核定。
三、车辆乘人数的核定
1.根据路程、路况,按载质量或乘人面积计算,以最小值核定。
(1)行驶平路,单程小于或等于五十公里,每吨核十五人或每平方米核四人。
(2)单程大于五十公里或行驶山路,每吨核十二人或每平方米核四人。
2.小客车、长途客车在载质量允许的条件下,按座位核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
一、高压电接触器清洁,闭合次序符合要求,行车平稳。
二、高压电机不跳火,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电枢、磁极线圈整洁牢固,电机与车体绝缘(在干燥气候下不少于五十兆欧)。
三、集电头动作灵活不卡滞,螺栓不松动,集电杆在高度五点七米时压力为九至十公斤,杆的弯度应向上。
四、过电继电器作用正常,其作用电流单车为200-220A,绞接车为290-310A。
五、各部开关灵活,接触良好,信号齐全有效,地链引线齐备有效。
第二十七条 对汽车拖带挂车的要求
一、挂车的车厢尺寸不超过主车车厢尺寸。
二、挂车的载质量不超过主车。
三、挂车车厢底板高度不超过主车底板高度。
四、挂车与主车的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架对称并呈水平状态。
五、除大货车外其它汽车不准拖带挂车。
第二十八条 对特种车和专用车辆的要求
一、特种车
1.救护车:车身颜色为白色,车身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字体高度为三百毫米,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
2.消防车:车身颜色为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
3.工程救险车:车身颜色为米黄色,标志灯具为黄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
4.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双音调频调、紧急调频调”。
上述务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为110分贝(A)至115分贝(A)。只有经过批准的特种车辆才准设置相应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专用车
1.载运危险品的专用车:驾驶室上方应安装红灯,两侧及车后应喷“注意危险”或“严禁烟火”字样,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排气管出口应从车前部左侧斜下方引出。
2.邮政车:车身颜色为邮绿色,并在车门两侧喷“邮政”字样,字体高度为三百毫米。
3.兽医车:车身颜色为米黄色,并在车门两侧及车后正中喷蓝色“十”字,字体高度为三百毫米。
4.防疫车:车身颜色为米黄色,并喷同救护车要求相同的红色“十”字
5.工程修理车、仪器等专用车辆:在车门两侧喷“工程”、“仪器”等字样,字体高度为三百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