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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自治条例审查委员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税字第09304753851号

一、为审查地方税自治条例并简化其备查作业流程,特设置地方税自治条例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职掌为审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依据地方税法通则报请备查之地方税自治条例。

三、本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财政部次长。

(二)财政部赋税署署长。

(三)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四)自治监督机关代表一人。

(五)相关业务主管机关代表各一人。

(六)地方制度、财税相关学者各二人。

前项第五款人员由财政部视业务需要邀请出席;第六款人员由财政部聘请兼任之,聘期为二年,期满得予续聘。

四、本委员会以财政部次长为召集人,于开会时担任主席。

五、本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自治条例之制定机关列席说明。

六、本委员会讨论认为有必要再请相关部会表示意见者,由财政部函请相关部会表示意见后,再汇整提出具体意见提会讨论。

七、地方税自治条例备查案经本委员会审查完竣后,由备查机关依照「地方税自治条例报中央机关备查之统一处理程序」函复。

八、本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兼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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