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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修订番泻叶进口药材部标准事由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24 生效日期: 1988-03-2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卫生局药品检验所:
  你所(87)沪药检发字第755号关于“修改番泻叶中番泻甙会量计算”的函收悉,经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典会商,同意提出的将进口药材部标准(番泻叶)的含量限度暂按中国药典1985版执行,改为“含总番泻甙以潘泻甙B计算,不得少于2.5%”的意见,并望继续积累干燥品测定数据,以便今后另行修定。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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