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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3 生效日期: 2006-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各软件企业:
  2006年6月1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出口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软件出口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履行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义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是按照2001年10月25日原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的规定软件出口企业应履行的义务,是国家加强出口工作协调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鼓励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出口合同登记工作,提高认真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具体要求和相关鼓励政策
  (一)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范围
  北京地区具有对外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网上传输或其他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提供软件外包服务的合同。具体登记程序请参见市商务局网站(www.bjmbc.gov.cn)“软件出口服务”专栏。
  (二)相关鼓励政策
  对有物质介质、采取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海关商品编码为“9803”类的软件出口,增值税税率为零;凡海关商品编码为“8524”类的软件出口,增值税征17%,退13%;市商务局为企业提供免费报关服务。
  采取网上传输或其他方式提供软件外包服务的企业,凭商务局的合同登记证书和与登记合同相对应的银行收汇凭证,可作为申报我局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助项目的出口业绩依据、申报软件外包业务贷款担保“绿色通道”的依据;享受CMMI评估补助、境外设点资助等我市现有鼓励软件报关出口政策及下一步将要出台的鼓励服务外包出口的相关政策;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国家和北京市外贸发展基金相关政策支持;由我局出具证明文件,其出口业绩可作为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依据。
  作为享受政策的依据,企业应严格按合同数量逐笔进行登记。为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可采取每月(20日前)集中一次登记的方式进行合同登记。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可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市商务局科技处 刘树民
  电 话:65256705, 85163102
  电子邮件:lsm@bjmbc.gov.cn
北京市商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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