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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6 生效日期: 2004-09-0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通[2004]12号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效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我部决定增加认定下列机构作为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负责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
  山东省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
特此通告。 卫生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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