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盐政[2006]28号
唐山、沧州市盐务管理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遏制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的势头,保障食用盐安全,巩固食盐加碘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业盐的运输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凡铁路、水路运输工业盐的,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向铁路、港航部门申请运输计划。
2、非铁路、水路运输工业盐的,一律持由省盐务管理局签发的《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工业盐运输单》运输。运输票据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发放至唐山、沧州市盐务管理局所属的盐政管理所,盐政管理所严格按照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的计划开据运输票据。运输票据随车同行,一车一票,一次有效。运盐车辆必须按照票据载明的数量、用途、去向、有效时间运输。
3、两碱工业用盐依据备案合同核查后签发、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依据省盐务管理局的运销计划签发。
外省、市销售到我省或过境的工业盐(包括进、出口盐),由供盐企业、用盐企业和进、出口单位向我省盐务管理局备案,由省盐务管理局签发、发放工业盐运输单。
4、企业生产的以氯化钠为主的副产品,按工业盐运输规定执行。
工业盐运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违者按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