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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 2006-06-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函[2006]20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2006年下半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求数量,便于省局统一安排印制。今后,凡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目前有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代开统一发票,粮食销售发票,粮食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各设区市国税局每半年报送一次所需数量,报送时间为6月30日、12月31日前。
  二、我省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确定为:13600**2120X。**代表印制年份,'06'表示发票2006年印制;'X'代表印制批次,'1'表示第一批、'2'表示第二批,依次类推。
  三、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国税、地税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国税发〔1999〕69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普通发票价格复函的通知》(赣国税发〔1999〕158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终售价确定为0.85元/份。该收费标准为到用户手中价,各地不得层层加价。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开具发票,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分发给各地使用,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10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1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 8月 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略)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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