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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区域通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3 生效日期: 2006-07-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纳[2006]31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科学发展年'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科技手段在税收领域的运用,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市局决定在总结区县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税收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支撑,因地制宜地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的目的和意义
  '区域通办'是指在各局行政辖区内,税务机关依靠网络技术,通过信息集中共享,使纳税人不受税务所辖区限制,在本区、县局、分局各税务所都可以办理多项涉税事宜的一种工作模式。通过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地点,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办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原则
  (一)方便纳税人原则。各局要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利用网络优势,增加'区域通办'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规范统一原则。各局要制定内部统一的工作标准,使纳税人在各个窗口都可以享受到规范的服务。
  (三)协调配合原则。各局要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换,确保'区域通办'服务的有效实施。
  (四)统筹兼顾原则。各局要结合各税务所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地域特点合理规划'区域通办'服务的各项工作。
  各局应本着上述原则,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区域通办'服务的实施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1.市局负责制定'区域通办'服务的基本工作要求,由纳税服务中心对各局施行'区域通办'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2.各局成立'区域通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区域通办'服务的顺利实施;由征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通办'服务的具体落实方案、管理办法和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并对各税务所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区域通办'服务实施范围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各局(不包括稽查局)在本局各税务所实施'区域通办'服务。合署集中办公的区、县局、分局可维持现有工作模式。
  (三)基本工作职责
  1.纳税申报;
  2.印花税票销售;
  3.零散税源征收;
  4.有奖发票兑奖;
  5.IC卡授权;
  6.代开发票;
  7.私人机动车征收;
  8.各类表、票供应;
  9.涉税咨询。
  各局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在满足上述基本职责要求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区域通办'服务的工作内容。'区域通办'服务要与'一窗式'服务和'全程办税'服务有机结合,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四、工作要求
  (一)'区域通办'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纳税服务工作的新模式,各局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组织落实好'区域通办'的服务。
  (二)所有'区域通办'事项要严格按照市局现有各项工作制度及对外承诺的时限执行。
  (三)各局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做好核心征管系统权限的放开和监管工作,确保'区域通办'服务的顺利实施。
  (四)票证管理和档案管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接到本通知后,各局要及时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区域通办'服务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于7月31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实施'区域通办'服务。
  (三)各局要及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不断完善'区域通办'服务工作,并于年底前将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局。市局将对各局'区域通办'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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