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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1-11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已经2005年12月8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现将鞍山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在权限范围内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纳入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二、市经委 
  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纳入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幼儿园、学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市科技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列入市科技发展规划中。 
  (二)开展安全科技攻关,加强安全科技应用研究,对申请、申报的安全科研项目予以立项。 
  五、市民委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宗教重点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二)负责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审核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建筑、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爆炸物品的使用审批。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秩序。 
  七、市司法局 
  负责对所辖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八、市财政局 
  确保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排配套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落实。(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 
  (三)负责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政策。 
  (四)负责所属培训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规划局 
  负责在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采矿权审批,在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二、市建委 
  (一)负责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建筑业非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负责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职责,并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中。 
  十三、市城建局 
  (一)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审核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安全资格;负责监督城区内各大广场、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的使用检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对路灯架设、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城市垃圾清运、掩埋及有毒垃圾的处理和城市污水排放处理工作的安全管理。 
  十四、市房产局 
  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五、市交通局 
  (一)负责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实施行业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水上交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对本行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十六、市中小企业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工作列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和实施。 
  十七、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商委 
  负责规范成品油市场,整顿非法小炼油。 
  十九、市文化局 
  (一)负责监督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主办的文化演出等各种大型娱乐活动和各类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卫生局 
  (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方面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和救治。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二十一、市环保局 
  (一)负责全市环保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环保工程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中。 
  (三)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放射性和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二、市旅游局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A级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治理。 
  (二)参与安排重大旅游活动的安全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春节、五一、十一'三大旅游黄金周的旅游安全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粮食局 
  负责在粮食仓储、加工和经营场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对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高危行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协助国铁对其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进行监护。 
  二十五、市国资委 
  (一)负责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二)督促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 
  二十六、市人防办 
  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全市燃气、供水、公交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八、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千山、玉佛山风景区管委会 
  (一)〖BF〗负责监督检查所属旅游景区、景点的游乐设施,保证安全运行;负责所属动物饲养、动物表演、笼舍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旅游景区、景点以及重大节日游园等活动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十、市农机局 
  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十一、市工商局 
  (一)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市场的安全状况,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 
  三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履行各自安全职责。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将随其职能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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