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面推进和谐辽宁建设,积极打造平安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一定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确定工作目标,经常听取相关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汇报,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当中。要督促公安机关和具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真正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监督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保卫人员;监督指导单位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严厉打击侵害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集中侦破和查处一批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刑事、治安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对单位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要求,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检查、指导监管企业单位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化解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种矛盾,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内部各种信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指导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石油、输气等重要能源设施保护的监督,预防各类盗抢案件的发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信息产业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计算机网络管理;其他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单位要加强自身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认真落实责任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重点单位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其他单位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确保单位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有人检查,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和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得到处置。要从单位具体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推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教学等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与单位领导的业绩考核、经济利益挂钩,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切实加强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一)准确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面摸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底数的基础上,将提出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确定。提出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报本级政府确定前,应征求被确定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省、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还应征求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被政府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被确定单位。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为规范申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监管工作,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补充通知》(辽公防工〔2005〕39号)的要求,认真填写《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登记表》,建立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及重要部位等情况档案,根据单位变化情况,及时对档案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坚决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切实落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项保卫措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经常性地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隐患排查处理、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等情况检查。指导、督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其他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等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加强治安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适应新时期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
要大力加强单位治安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提高治安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新时期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学术交流、调研考察和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经培训合格的,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并与相关部门搞好调研规划和各项筹备工作,研究制定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规定、培训纲要等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落实治安保卫人员的各项权益保障,对在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在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中受到伤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要通过积极推进治安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治安保卫队伍能力和水平。
省公安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