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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 2006-01-24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 
  实行"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工作原则。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乡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乡村公路的小修、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每年九月底前,向当地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本乡乡村公路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 
  村委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作,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交通、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县、乡两级政府要把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配解决;乡(镇)政府也要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明确承包人。 
  乡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乡村道路养护机构负责。对主要乡道,要建立群众养护道班(以下简称群养道班),实行全年养护和全面养护。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修建道班房,配备必要的养路机具。乡村道路养护管理机构,要给养路工配备必要的养护标志服、养护工具和机具(铁锨、扫帚、推车或拖拉机)等。 
  乡村道路按三级路2km/人或养护面积为12000平方米/人的标准编定养护人员,村道可根据道路的交通量和经济条件参考县乡道路标准核定人员养护,也可实行养护承包制,以人定段,以段定责,以责定酬。 
  三、乡村公路养护标准 
  凡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乡村道路,列入公路统计里程,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交通量大小,分别采用经常性、季节性养护。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养护标准 
  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修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 
  4、保持构造物完整无损,砌体伸缩缝填料良好,泄水孔无堵塞; 
  5、翻浆路段,及时治理,并尽快修复,对塌方、滑坡泥石流、沉陷等做好防护抢修,缩短阻车时间。 
  (二)路面养护标准 
  1、保持和改善路面的使用功能; 
  2、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3、排除路面积物、积雪、积水、积砂; 
  4、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 
  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 
  6、路缘石的修理和刷白。 
  (三)桥涵养护标准 
  1、清除污泥、积雪、杂物,保持桥面、隧道内及洞口清洁; 
  2、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淤泥; 
  3、养护伸缩缝,汇水孔疏通,栏杆油漆; 
  4、桥涵的日常保养。 
  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桥梁、涵洞和地质不良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在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修复,保障安全畅通,同时向县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采取限制或断交绕行措施,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四)交通附属设施养护标准 
  逐步完善乡村公路的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界碑、轮廓标等设置,及时维护,定期清洗。 
  (五)绿化养护标准根据公路所在区域的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合当地土壤的树种。做到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树木与花草结合,防护与观赏结合。本着"谁投资(栽植)、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原则,按公路法的要求做好更新工作,不得任意砍伐。 
  四、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标准 
  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乡村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乡(镇)政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禁止在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五)严禁各种超限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 
  (六)其它影响乡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乡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费用。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乡村公路标志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 
  乡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 
  乡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及时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由县(市)、区政府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五、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及管理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八个方面: 
  (一)县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每年列支不少于1000元/公里的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乡(镇)政府财政预算中每年也要列支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用于乡村公路(四级路以上标准的乡村道路)养护。 
  (二)省、市交通部门返还到县的拖拉机养路费,县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乡村公路通过民主办法"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 
  (四)乡村公路沿线荒山、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五)沿线受益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六)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七)乡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账户,上级拨付的相关费用按程序拨付到养护资金专用账户。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自行筹集的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用乡村公路养护专用账户资金,由乡(镇)政府上报计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用养护资金和乡村公路养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安排;乡(镇)、村自筹资金由乡(镇)、村自行安排。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各级财政、审计、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计,确保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六、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与奖惩 
  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不低年度综合考核总分的5%。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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