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如何适用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20 生效日期: 1991-05-2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法(91)57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法制处明传电报《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是指一种行为还是两种行为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 条第五项规定“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是指两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者即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前者指以制造谣言的手段蛊惑人心,造成群众思想混乱,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后者则是指以各种方式、手段挑逗、鼓吹、唆使群众闹事,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的安定。在前一种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以煽动闹事为目的;在后一种行为中,行为人可能兼有造谣惑众的情节。在这两种情况下,两种行为均可合并裁决处罚,但不能以此认为没有煽动闹事目的的造谣惑众或者不具备造谣惑众情节的煽动闹事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 条的规定。
  此复。

1991年5月20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