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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1 生效日期: 2003-09-21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字[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编委济编发〔200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市城建基金管理办公室已经撤销,其承担的城市建设资金征收职能交由市建委承担,经研究,确定由市建委作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该项费用的统一征收。市建委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单位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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