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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春海关收取报关单证明后置打印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发改收管字[2006]74号
长春海关: 
  《长春海关关于核定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后置打印工作收费标准的函》(长关便函[2006]1号)收悉。为加快长春海关货物进出口退税、收汇和进口结汇证明书签证速度,方便企业进出口贸易,经研究对长春海关收取报关单证明后置打印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春海关可以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向用户提供出口退税、出口收汇和进口结汇货物证明书后置专业打印服务,并向委托长春海关对报关单证明提供后置专业打印服务的用户收取后置专业打印服务费,长春海关应以服务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负担,合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海关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报关单证明后置打印收费是经营性收费,收费须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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