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劳社办字[2006]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6]21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劳动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2号),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2006年2月13日至3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清理整顿对象
以城镇市区、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对以下对象进行清理整顿;
(一)打击对象
1、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的;
2、以职业介绍为名,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的;
3、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取缔对象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2、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
(三)整顿对象
1、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信息和有就业歧视行为的;
2、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的;
3、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4、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三、清理整顿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务、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介绍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审查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人才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才中介规定的,由人事部门依法处理。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各地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联合成立"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做出统筹安排,进行全部部署,实施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商请宣传机构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和专项行动进展,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政策规定和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清理整顿工作成效。五、工作安排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要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确定重点地区、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2006年2月13日到3月20日,各地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并于2月25日之前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表。期间,自治区四厅(局)将组成联合调研检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调研检查。
2006年3月下旬,各地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3月25日之前上报书面材料和统计表。
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和效果;专项行动结束后,全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将通报表扬工作先进地区。
各地与此专项行动有关的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全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
联系电话:0471-6944926
传真:0471-6964928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