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128号
省价格认证中心,各设区市、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及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精神,原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价格鉴证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法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
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法
第一条 价格鉴证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价格服务活动的总称。为规范我省价格认证、价格鉴定、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规定,本着'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价格认证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定、价格服务,均按本《办法》收取价格鉴证费用。
第三条 价格认证、价格鉴定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按价格认证、价格鉴定项目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条 价格鉴证收费可先按预计额预收50%,其余部分待交付结论书时结清。
第五条 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第六条 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各收费单位要强化收费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赣价费字[2001]11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