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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区府办发[2006]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红花岗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遵义市红花岗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正〔2005〕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御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4号)和《遵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5年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构建法治型政府。 
  二、实施范围 
  (一)区人民政府所属依法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核定、公布区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通过年检制度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 
  (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依法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 
  (三)梳理执法依据。按照分类清晰、编排科学的要求,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具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顺序排列。 
  (四)清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行政许可清理结果,全面清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公布修改、废止结果。 
  (五)规范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将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八类,将行政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同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归纳合并,核定其所有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和数量。 
  (六)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其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要科学合理,避免平行执法机构中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同时要确定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七)制定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明确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的操作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多种评议考核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区人民政府对区属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九)修改行政执法主体部门'三定'职能。根据清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科学、合理界定执法单位人员编制,调整'三定'职能。 
  (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其不同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四、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一)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2006年1月中旬开始) 
  宣传发动。办公室人员抽调到位;起草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政府网页等媒体广为宣传或召开动员大会;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市政府法制办举行的相关培训。 
  2.第二阶段(2006年2月) 
  区属各部门进行自查并上报清理材料。区属各部门组织自查、清理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部门业务科室和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能分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汇总后,经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将有关表格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等材料于2月20日前报送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责任制办公室)。 
  3.第三阶段(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中旬) 
  区责任制办公室对区属各部门报送的表格、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对职权交叉、重复和有争议的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查和界定意见,报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4.第四阶段(2006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 
  公布清理结果。在审查清理的基础上,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同时向社会公布我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及其执法依据。 
  5.第五阶段(2006年7月至10月) 
  (1)分解执法职权和制定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由部门先按区政府的批复制定后申报,由区责任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对外公布。 
  (2)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区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部门'三定'职能。 
  (3)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修改和制定《遵义市红花岗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遵义市红花岗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作要求 
  区属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规定,认真准确地填报有关表格,全面细致地梳理、汇总执法依据,按时上报有关表格和材料,不得隐瞒和漏报,并积极参与、主动协助区责任制办公室做好材料审查工作,同时要认真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其相应的执法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五、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名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因此,在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监察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区财政局、区编办、人事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下设在区政府法制办,从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委办、监察局、人事局、交通局、农业局、城管局、效能办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专题研究,分头实施。同时加强对区属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属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区责任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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