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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6]36号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盘山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2005]5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3月1日起,盘山风景区淡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门票价格由每人每券35元调整为40元;旺季(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门票价格由每人每券40元调整为60元。 
  二、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减免范围: 
  (一)义务兵、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部队官兵集体游览,凭团以上单位介绍信免票。 
  (二)6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 
  (三)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 
  (四)对旅游团队可以实行票价优惠,其幅度由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自行确定。 
  (五)1.2米以下儿童免票。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 
  三、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天津市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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