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司法行政机关车辆是否核发警车号牌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8 生效日期: 1996-04-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6)63号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司法系统警车号牌核发范围的请示》(广公交传(1996)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和《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的规定,除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经批准可以核发警车号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车辆可以核发二副警车号牌,负有管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任务的地(市)司法局车辆可以核发一副警车号牌。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关车辆不核发警车号牌。

   二、《警车管理规定》第  条中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专用车是指: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指挥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指挥车。
  此复

 
1996年4月18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