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质监[2006]3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7号),确保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调整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卫生局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1月19日至2006年6月30日,委托深圳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具体事项如下:
一、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在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受理、审核、决定食品加工环节卫生许可。
二、市、区两级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行使委托职权,并使用统一格式的许可证书。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委托事项负法律责任,市、区两级卫生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许可职权。
特此通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