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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1 生效日期: 1996-12-01
发布部门: 巴基斯坦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合作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第二条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卡拉奇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卡拉奇市、信德省和俾路支省。

第三条

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双方将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将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由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萨哈布扎达·雅各布·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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