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城[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初步考核,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验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命名天津市等8个城市为第二批“节水型城市”,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得命名的城市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不断完善各项节水措施,巩固发展节水成果,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在全国城市节水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各地应向节水型城市学习,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通过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使节约用水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节约和保护好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第二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天津市
安徽省合肥市
海南省海口市
四川省成都市
江苏省扬州市
浙江省绍兴市
山东省烟台市
山东省威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