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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福建省邵武电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南政价[2000]270号
福建省邵武电厂:
  你厂《邵武电厂关于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验收的请示》(邵电多经(2000)125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关于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南政价(2000)066号)精神,经考评,现对你厂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一级二类。
  1、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下同)3.00元。
  2、生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3、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含公共水电费。
  二、你厂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住户)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公共水池水箱的清洗、消毒,化粪池清理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正常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安全保卫(24小时值守)及消防管理。
  5、绿化环境的维护管理。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刊物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委办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01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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