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 1999-11-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1999)4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 二百零一 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 二百零一 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