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复字(2000)8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
公安部
200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