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复字(2000)9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请示》(皖公办(2000)2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一个环节,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服的,可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 三十一 条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核。
20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