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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主要武器训练场影响地方睦邻工作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猛狷字第3091号

 一、为对位于国军主要武器训练场地所在之地方,依实弹射击造成人民生活影响程度,酌予捐助睦邻费用,委由地方政府办理,藉以改善其相关生活设施,促进地方发展,增进周围居民福祉,并确保国军战训任务正常实施,以维国防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称主要武器训练场,指国军地面火炮射击、航空器炸射(雷达追瞄)、舰艇岸轰及武器测试所需常设之演训及测试场地。

  三、本要点之睦邻经费由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国防部海军总司令部、国防部空军总司令部(以下简称各总部)及国防部军备局(以下简称军备局)依「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及本部订颁「国军年度施政工作计划与预算编制作业手册」之规定编列,循预算程序办理。

  四、睦邻对象及基准区分如下:

  (一)本要点睦邻申请支用经费对象为国军主要武器训练场地所在之乡(镇、市)公所。

  (二)睦邻对象依评审所得分数,区分为下列三级:

  第一级:九十分以上者。

  第二级:八十分以上者。

  第三级:七十分以上者。

  (三)前项评审之基准表如附表一。

  五、睦邻金额每年拨发之上限,依睦邻对象区分为三级:

  (一)第一级:新台币一、○○○万元整。

  (二)第二级:新台币六○○万元整。

  (三)第三级:新台币二○○万元整。

  六、睦邻项目如下:

  (一)每年拨款乙次,供受捐助之县(市)政府对国军主要武器训练场影响周边社区、环境卫生及环境美化等改善项目计划使用。

  (二)其它公益支出:协助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办理环境清理、疾病防治、美化或绿化社区环境、环境保护、净滩、净山或村里民大会等公益活动,每案以新台币十万元为上限。

  七、各总部及军备局应设置国军主要武器训练场影响地方睦邻工作要点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办理下列工作:

  (一)地方政府呈报睦邻计划及基准之审议。

  (二)地方政府睦邻争议事件之审议。

  (三)各设施工作执行预算与成果之汇整提报及审议。

  前项审议委员会置委员九至十三人,由机关首长指派之高阶长官一人为主任委员,其余委员由机关首长就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或选派机关内一级单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员兼任聘(兼)之;其中环境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法律等之学者专家及地方政府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聘期两年。

  八、经费执行时程:

  (一)国军主要武器训练场所在之县(市)政府,应于当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次年度改善计划书,提送各总部及军备局审议,并于完成审议后陈报审议委员会审定。

  (二)各总部及军备局于筹编年度预算案确定捐助额度后,应即先估列县(市)政府分配金额,于会计年度开始四个月前,通知各受捐助县(市)政府编入年度预算,并于立法院审查通过,经本部核定后七日内,将确认之捐助额度通知各受捐助县(市)政府。

  (三)改善地方设施睦邻款执行结果如有剩余,乡(镇、市)公所应于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将执行余款拨还睦邻款核拨机关,俾依规定循序办理缴回国库。

  九、拨款程序:

  (一)乡(镇、市)公所应于目标年度(二月十日)前,研提改善设施计画,连同申请表送请县(市)政府审查,县(市)政府应于目标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汇整各计划及排定优先次序等数据,送请训练场地所隶军种总部或军备局审定。

  (二)各总部及军备局于筹编年度预算案确定睦邻额度后,即先估列县(市)政府分配金额,并于会计年度开始四个月前,通知各受睦邻县(市)政府,应依照行政院颁「各级地方政府回馈金收支预算处理要点」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办理,经立法院审查通过,于国防部核定后七日内,将确认之额度通知各受睦邻机关。并应依审议后之工作计划实际经费需求与发包金额及执行进度核实拨发,并副知县(市)政府。

  (三)睦邻款由各总部及军备局直接核拨,乡(镇、市)公所按核拨之经费执行之,逾半年得检讨之,未执行者,减列收回并得依办理(改善)情况,作为后续年度编列该睦邻经费额度之参考。

  (四)本点第二款规定之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各款,其格式由国防部订定。

  申请人名称及内容。

  申请捐助机关。

  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之程序、初审、复审及检查工作流程等。

  十、一般规定

  (一)各县(市)政府应确实依核定之工作计划,审查、监督所辖乡(镇、市)公所之执行,并于年度办理决算后,就其工作计划之进度、成果及经费支用情形,函报行政院。

  (二)相关睦邻整建设施之设计、施工、监工等事项,由申请单位执行。

  (三)审议委员会编组暨实施计划由各总部及军备局拟订,并呈报国防部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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