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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省淘汰水泥机立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建冶煤[2005]981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到2007年底,我省将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为进一步加强淘汰水泥机立窑工作力度,尽快淘汰水泥落后生产能力,省政府从多个渠道筹集资金,专门用于补助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为提高水泥行业拆窑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操作方法,特制定我省淘汰水泥机立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一、补助资金使用对象 
  省级财政筹措的水泥行业拆窑补助资金用于我省(宁波市除外)2005~2007年水泥企业拆除机立窑的补助。 
  二、资金补助原则 
  鼓励企业尽早拆窑,根据拆除机立窑的窑型大小、淘汰性质、拆除时间先后、实际拆除难易程度来确定每座窑的补助金额。 
  三、资金补助标准 
  水泥企业拆除水泥机立窑,原则上窑径∮2.8米及以上,2005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3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1万元,2007年拆除每座窑补助9万元;窑径∮2.8米以下,2005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1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9万元,2007年拆除每座窑补助7万元;。 
  凡企业新建或扩建水泥项目时已经承诺淘汰的机立窑,原则上窑径∮2.8米及以上,2005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0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8万元,2007年拆除每座窑补助6万元;窑径∮2.8米以下,2005年拆除每座窑补助8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6万元,2007年每座窑拆除补助4万元。 
  四、资金安排程序 
  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已拆除机立窑的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并附验收报告,经企业所在地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由各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对企业拆除机立窑情况审核确认后,将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拆窑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将专项补助资金转拨到相关企业。 
  附件:浙江省水泥企业拆除机立窑省级补贴资金申请书(略)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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