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经贸内贸[2005]990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属大型商业网点,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文件要求,对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省经贸委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 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录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备案信息后,及时报送省经贸委内贸办,由省经贸委汇总各市备案信息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 条规定):
1、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2、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3、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4、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录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同时书面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县(市、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5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汇总工作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于8日前报省经贸委;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各市要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信息资料和档案。各市信息备案工作在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今后新设二手车市场的备案工作在每月的5日、25日进行,请各市做好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核,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初审合格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发放。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1-2位为省别号(浙江省为33号、宁波市为34号)、第3-6位为顺序号、第7位为组织形式代码(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第8位为内、外资代码(1-中资企业、2-外资企业、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第9-12位为分支机构序号、第13-16位为年序号。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的管理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性质变化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五)各市要建立本辖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信息档案,做好人员调动的备案,并在年检时一并附上,对人员调动后资质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并限期到位。
(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核发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周关林 符爱琴
联系电话:0571-87058214 87056751
传 真:0571-87058237
附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略)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略)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略)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式样)(略)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