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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5]34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1998年8月30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8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用法和印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标点符号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的用法 
  1.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视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条的序号;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数字; 
  (3)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4)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六、三棱刮刀、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第三季度;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3.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除本规定第2条列举的情况之外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及时、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示长度、质量、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的数量,如:48.60元、27亿美元、18岁、10个月; 
  (4)案号、部队番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 
  (5)为保持裁判文书体例一致,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如:80余次、约80次、800多吨。 
  4.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应用阿拉伯数字;原条文用汉字数字的,应用汉字数字。 
  5.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下列问题: 
  (1)4位以内的数字,不需用分节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采用空格的方法断开,空格位置不需使用千分撇(','),如:2 748 456;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如:345 000 000,可以写成34500万或3.45亿,但不能写作3亿4千5百万; 
  (4)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5)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 000,不能在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6)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为'99年'。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计量单位的用法 
  7.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时(英寸)'。 
  8.质量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千克'、'克'、'吨';不得使用'斤''两'。 
  9.时间计量单位名称使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得使用'点'、'刻'。 
  10.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升';不得使用'公升'。 
  11.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标点符号的用法 
  12.诉讼参与人自然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中各项之间的停顿,应使用逗号;数层意思之间的停顿,应使用分号。 
  1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应使用冒号。 
  1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1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印制的标准 
  16.字体:法院名称应用2号标宋体字,裁判文书名称应用1号标宋体字,案号和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17.印刷:一律应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70克纸。 
  18.版式:每页25-26行字,每行25-27个字;无头大于地角,在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 
  19.装订:印页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粘贴方法,不得使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五、本规定的适用 
  20.本规定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和支付令的主体部分。 
  21.本规定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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