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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档案馆设置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4 生效日期: 2001-12-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1)95号

公安档案馆是公安基础业务部门,是永久保管公安档案的基地,是研究公安档案理论、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的信息资源中心。从20世纪60年代起,公安部即建有单独的档案馆。1983年,国家档案局、公安部明确提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公安专业档案馆。2000年11月,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又共同制定《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再次明确公安机关建立公安档案馆的要求。根据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全国公安档案实际藏量、分布区域、接收规模及发展趋势,本着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全国公安档案馆设置方案:
  一、省、自治区公安档案馆
  省、自治区公安厅建立公安档案馆,主要负责接收、保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负责指定辖区内未建馆(室)的地、市、县公安档案的接收单位。根据接收年限和计划接收档案总量,建筑规模按照地方省、自治区甲级档案馆建设,档案藏量一般控制在30万至100万卷。

  二、直辖市公安档案馆
  直辖市公安局建立公安档案馆,主要负责接收、保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及直接进行监督指导形成的各分、县局的档案。根据档案藏量和计划接收总量及实际需要,建筑规模参照省级甲级档案馆高限标准,档案藏量一般控制在100万卷以上。
  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公安档案馆建筑规模参照直辖市公安档案馆设计建造,负责接收、保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受上级公安档案工作机构指派可以接收下级或有关公安机关移交的档案。

  三、地、设区的市公安档案馆
  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建立公安档案馆,负责保管本机关形成的档案,受上级公安档案工作机构指派可以接收下级和派出公安机关移交的档案。建筑规模参照地(市)级档案馆高限标准,档案藏量一般在30万卷左右。

  四、公安档案室
  不设区的市、县级公安局建立的与省、地(市)级公安档案馆网配套的综合档案室,负责保管本局形成的档案和派出机构移交的档案。建筑规模参照县级档案馆标准,档案藏量一般控制在5万卷以下。
  未建立公安档案馆的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建筑规模参照不设区的市、县级公安局的公安档案室标准。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档案馆(室)编制标准各级公安档案馆(室)可以与公安档案工作机构合署办公,根据馆藏档案数量,参照国家规定的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公安档案馆人员。

  六、建立公安档案馆(室)审批程序
  建立公安档案馆,由本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立公安档案室,由本级公安机关批准,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七、公安档案馆(室)主要职责
  (一)接收和征集公安机关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公安档案;
  (二)保护和管理公安机关移交进馆的公安档案,根据需要兼管有关资料;
  (三)开发馆藏档案,编辑出版公安史料,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八、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等公安档案馆(室)设置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应建立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公安档案室,到期后的公安档案向上级公安机关档案馆移交;也可以结合本系统工作特点,参照本方案,拟定建立公安档案馆具体方案,报公安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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