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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 2006-05-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能源字[2006]50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环保局,江西煤监局各分局,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省发改委即以赣发改能源字[2006]15号文向各地市、有关单位进行了转发,并组织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煤炭集团公司按国家要求立即开展在建煤矿项目的调查和清理工作。 
  各单位上报的初步调查情况显示,全省在建(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83个,设计生产能力504万吨。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新建项目2个,设计生产能力111万吨;国有重点煤矿扩建项目1个,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地方煤矿改扩建项目80个,设计生产能力303万吨。检查所有在建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发现,绝大部分在建煤矿项目都存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项目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未依法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开办审批,一些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用地批复等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没有取得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针对在建煤矿项目存在的问题,经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煤监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能源[2005]2605号文件精神对在建煤矿项目进行清理。对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建。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对未经批准划定矿区范围、项目用地预审、城市规划意见、安全预评价及环境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逐一补办手续。手续齐全后,由省发改委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对项目进行核准。项目核准后,再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审批。对应报而未上报的煤矿在建项目,经核实后一并纳入此次清理工作,否则一律不换发有关证照。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的划分。煤矿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划分为新建、扩建、改建三类。新建项目是指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新办煤矿采矿权,在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建设新的矿井;扩建项目是指在原批准的采矿范围内或经批准扩大的范围内对矿井大部分生产环节进行改造后,其设计生产能力比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增加一个档次以上(含一个档次)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是指对合法矿井的主要生产环节进行改造,使改造后的生产系统更趋安全、合理,且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没有增加一个档次以上(含一个档次)的建设项目。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型必须为3、6、9、15、21、30、45、60、90万吨/年等,不得出现介于上述类型之间的中间类型。其中:新建项目,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扩建、改建项目,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6万吨/年;合法煤矿之间进行资源整合的,其整合后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 
  三、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煤矿矿井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相当可研深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项目建设条件; 
  3、项目建设方案; 
  4、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5、资源利用和能耗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中标通知书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为规范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煤矿基本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5]18号)、《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能源字[2006]15号)和《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等文件规定,省发改委负责煤矿开发(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及采矿许可证审批,省环保局负责煤矿开发(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煤矿开办、安全等审批。凡未按规定进行建设核准的煤炭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省煤炭行业管理办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省工商局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请各设区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并于7月底之前将清理结果上报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煤监局、省煤炭行业办、省环保局。 
  附件:江西省全省在建(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初步调查及清理表(略)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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