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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申请变更厂名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兴宁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日前发来的《关于兴宁区辖区部分造纸企业申请变更厂名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申请变更厂名的造纸企业项目已经原邕宁县环保局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属于有效行政许可行为。此次变更厂名属于工商登记手续变更,企业生产性质、规模、厂址或生产工艺与原环保批复内容没有较大改变,并不涉及环保行政许可,不需重新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二、《请示》中造纸企业,已有部分项目完成环保验收手续,但仍有部分项目尚未完成环保验收手续。请你局做好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对已投入试运行项目,责令限期完成环保验收手续。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