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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保局关于砖厂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 2006-03-30
发布部门: 南宁市环保局
发布文号:
兴宁区环保局: 
  你局发来的《关于辖区内砖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砖厂(粘土矿)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是我市整顿和规范砖厂专项工作的第三阶段工作,必须在调查摸底和清理取缔的基础上进行,凡是属于清理取缔类的砖厂,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环保行政许可申请。 
  二、鉴于清理取缔和整顿规范砖厂专项工作主要由城区负责,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对属于整顿规范的砖厂,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环评文件由市局授权城区环保局审批,城区环保局在下达批复文件前征求市局意见,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局备案。 
  三、其它城区环保局参照执行。 
  此复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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