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经发[2006]53号
西安市、咸阳市、汉中市、安康市、延安市、榆林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0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20元提高到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40元提高到60元。执行期限暂定为2006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