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166号
中国广告协会广告公司委员会公交协作会:
你会《关于要求批准开展车身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适应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积极扶持公共交通事业,增强公共交通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我们同意在公交车身上制作广告。但这种广告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外,不能遮挡驾驶员视线、号牌、灯光及公交线路标志牌。此复。
公安部/建设部
1992.10.10
中国广告协会广告公司委员会公交协作会:
你会《关于要求批准开展车身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适应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积极扶持公共交通事业,增强公共交通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我们同意在公交车身上制作广告。但这种广告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外,不能遮挡驾驶员视线、号牌、灯光及公交线路标志牌。此复。
公安部/建设部
199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