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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交车身上制作广告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0-10 生效日期: 1992-10-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166号


中国广告协会广告公司委员会公交协作会:
  你会《关于要求批准开展车身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适应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积极扶持公共交通事业,增强公共交通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我们同意在公交车身上制作广告。但这种广告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外,不能遮挡驾驶员视线、号牌、灯光及公交线路标志牌。此复。

公安部/建设部
199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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