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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 2006-04-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地税函[2006]69号
长沙、岳阳、怀化、郴州、邵阳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308号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技术研发费的报告》(南希总〔2005〕016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71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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