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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3 生效日期: 2006-03-13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保证认沽权证行权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认沽权证行权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 
  二、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相关业务。 
  三、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设先被注销"的顺序注销其创设的权证。 
  四、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发行人履行义务。创设人超过1名的,各创设人按照"后创设先被行权"的顺序履行义务。 
  五、权证行权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帐户权证余额不足100份的,可以申报行权。 
  六、对单笔行权申报在实际行权交收中向多个创设人分拆行权并在分拆计算时形成证券或资金尾数的,统一采取去尾法,证券保留至整数股,资金保留至分。 
  七、如前一顺序人因行权履约担保品不足导致无法履约或其履约担保品已被全部行权,则相应的行权义务由后一顺序人完成,直至对所有申报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履行行权义务。如果所有发行人和创设人提交的担保品不足以履行全部申报行权义务,则担保品不足部分行权失败。 
  八、发行人或创设人预见其履约担保品可能出现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的,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九、发行人或创设人的履约担保品出现不足的,应及时补足,并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 
  十、对于出现履约担保品不足的发行人或创设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权证行权不提供交收担保。履约担保品不足导致行权失败的,发行人或创设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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