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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予以开除、解除合同或辞退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2-11 生效日期: 1987-02-11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渝劳计发(1987)字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三)款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  条第(七)款的规定,对因犯罪被依照刑法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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