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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7 生效日期: 2006-03-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行函[2006]44号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核定<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的函》(陕老龄办函[2005]47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的复函》(陕财办综[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办对省内符合条件自愿申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按每证5元收取工本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证件的印制、储存、运输和发放等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老龄工作机构向老年人发放的其他相关优待证件,不得再自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国库,支出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请你办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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