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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 2006-03-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要求,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48号)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为切入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遏制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7人以内。 
  (二)2006年6月底前,完成2200个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任务。 
  (三)2006年9月底前,关闭1000个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三、工作重点 
  (一)抓好源头安全监管,严格安全许可证制度 
  一是严格办矿审批条件,全力抓好许可证颁发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是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抓紧、抓好、抓实。按照市安监局下达的2200个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控制目标,严格审批条件。6月30日前,完成2005年12底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审批发证工作。 
  二是按关闭时限要求,完成关闭工作任务。要及时研究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存在的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着力解决,抓好落实。2005年12月底未提出申请的企业,要在2006年3月份完成各项关闭手续,关闭企业名单要在媒体上公布,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对2005年12月底已提出申请,但2006年6月底前未取得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关闭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要制订关闭方案,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实施依法关闭工作。 
  三是促进矿产资源整合,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必须先关闭,吊销原企业所有证照,再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布局,重新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整合的矿山企业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必须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矿山企业开采,并按照新办矿山的要求,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二)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 
  一是突出重点,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布局规划、重组整合。加大城口县、秀山县锰矿开发秩序的整治和规范力度,重点整治和规范我市锰矿及硐采矿山企业"一证多井"、设计不合理,随意布井开采、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着力解决我市露天矿山布点不合理、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特别是万州区、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市、永川市、铜梁县、秀山县、酉阳县、南川市等露天矿山数量大、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认真制订小矿整合方案,进行重点治理,使矿山数量降下来、安全条件好起来、企业效益升上来,从根本上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是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大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资源的合力,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矿山的采矿秩序。通过联合执法,使采矿秩序、安全状况逐步好转。 
  三是加强基础工作,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考评工作,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加大安全投入,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机械化程度,促进矿山企业本质安全。 
  (三)加大隐患整治力度,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三级政府负责,五级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及市安全监管员、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监管员、乡镇安全协管员、中介安全技术员、企业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作用,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横到边、纵到底。分级落实责任,严格层层把关,认真履行职责,不留监管真空。 
  二是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档、治理"工作,特别是对大型采空区、露天高陡坡等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挂牌整治。市级挂牌隐患,由市安监局确定并负责监督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挂牌隐患,由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确定,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落实人员跟踪监督,限期完成整改。隐患整治情况要建档立卷,市安监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是加强对取证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当前,特别要用好经济处罚手段。要加大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取证的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严格事故的查处制度。抓紧做好已发生事故的结案工作,重点做好瞒报事故的跟踪查处,要将查处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将把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地区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对重大事故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查处结案。对发生非煤矿山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事故的乡镇,要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建设安监支撑体系,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开采设计和安全评价专家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和开采设计成为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帮助行政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二是充分发挥非煤矿山科学研究单位、中介机构、技术专家的作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规划课题研究,使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向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是严格实施新改扩建矿山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要在监管工作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行政意识,履行监管职责,树立执法权威,开拓安监新路,使非煤矿山监管队伍发展壮大、监管设备更加完备、监管经费更有保障、监管手段更加有效。 
  四、实施步骤 
  (一)3-6月 
  1.3月底前,完成对2005年12月底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各项关闭手续。关闭企业名单要在媒体上公布,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2.6月30日前,完成2005年12底已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审批发证工作。 
  (二)7-12月 
  1.实施整治关闭工作。2006年6月底前,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由国土资源部门先暂扣《采矿许可证》,再按法定程序予以吊销;公安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 
  2.开展"回头看"工作。全面开展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的执法检查,对矿山违规、违章开采行为要依法重罚,对查出的严重安全隐患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 
  五、工作要求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国土、环保、公安、工商、监察、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尽职尽责,严格执法,共同开展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加强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按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确保完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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