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60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推进"双基"工作向企业延伸,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强力实施壁式开采、金属支护、瓦斯监测监控等"生命工程",努力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巩固打击非法开采和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阶段性成果,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打好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全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80人以内;
(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3以内;
(三)重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力争杜绝特大以上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抓瓦斯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第一,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突出矿井必须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和实施抽放,做到可保尽保、应抽尽抽。不断完善抽放工艺,提高抽采技术水平,将全市瓦斯抽采率平均提高到30%以上。要对具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改。要加强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建设,分别在国有大矿和乡镇小矿完成1-2个瓦斯抽采示范工程。第二,加快建设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5〕32号)文件的要求,2006年,全市60%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同时要实现300个矿井联网监控。2007年,所有矿井必须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第三,积极推进壁式开采。到2006年底,90%以上的煤矿要实现壁式开采或经市煤炭管理部门认可的规范的采煤方法。推广工作面金属支护,完成100个工作面金属支护任务。第四,进一步做好现有生产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劳动组织定员的核定工作,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抓整顿关闭,推进资源整合。第一,要健全完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煤矿整顿关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打非"经验,巩固"打非"工作成果,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煤矿,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要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坚决关闭,并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规定的标准逐条对照检查,严格关闭矿井的验收;关闭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区县(自治县、市)级抽查面要达到100%,市级抽查面不低于30%;对关闭标准不到位的要进行复查返工,确保关死、关实。对没有完成关闭任务的,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煤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1号)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三,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进一步淘汰生产规模小、无安全保障、开采工艺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严重的小煤矿。要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煤矿整合的总体思路,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供电、停供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要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生产活动。
(三)抓安全生产准入,强化源头管理。今年为全市小煤矿质量达标年,由市煤矿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型煤矿生产准入规定和矿井质量达标标准,向煤矿免费发放,并组织矿井开展达标活动。今年末矿井达标率要达到50%以上,到2007年底全面达标。为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全市分片选择30个小煤矿作为达标样板矿井建设,由煤矿监管部门牵头对样板矿主、矿长和矿管人员组织学习参观考察,作出规划,在8月份前建成一批标准化样板矿,对通过验收合格的样板矿由市给予补助。同时,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促进整体办矿水平的提高。针对我市小煤矿防突管理十分薄弱的情况,制定我市小煤矿生产准入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要对照规定组织拉网式的检查,凡是没有达到防突准入规定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按照煤矿建设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及施工过程的监管及竣工检查验收工作。
(四)抓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今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并对照规定的标准制定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经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组织达标验收并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报送重庆煤监局和市经委备案。市经委将组织专家对事故矿井的复产情况进行抽查。对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为名从事煤炭生产的,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关闭;对今年内发生瓦斯燃烧、爆炸和窒息死亡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由市组织专家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依法进行关闭;对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都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事故死亡不低于20万元/人的赔付标准;死亡人数达到规定的矿井,将一律依法取消生产资格,收回采矿权予以公开拍卖或关闭,拍卖所得优先用于事故善后和理赔。
(五)抓安全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工作机制、统一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程序、方法和工作机制。2006年重点做好矿长资格(含煤矿分管井下生产、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培训工作;组织两期区县(自治县、市)、镇乡(街道)分管人员培训班;组织开展瓦斯监测工上岗资格培训;举办防突操作工培训班。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抓检查指导,促进日常监管。一是要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所有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作业范围,明确整改责任人。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煤矿监管、煤监机构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认真整改。二是要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确保停产整顿到位。发现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停产整顿矿井要依法关闭;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制定恢复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取得所有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抓安全目标体系建设,严格安全责任考核。从今年起,我市将建立严格的安全目标考核机制,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下达安全控制指标。对年产煤30万吨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实行死亡绝对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双指标考核;对年产煤30万吨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死亡绝对人数考核。年终将根据完成指标的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
(八)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减少灾害损失。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筹措资金,补充配齐救护装备;救护队要认真开展技术练兵,增强身体素质,提高抢险救灾实战能力,要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规定,开展救护队资质认证达标工作,所有矿山救护队必须在今年内按照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规划的等级队要求,准备和申报资料;做好常年培训工作,救护队员每年不得少于15天的复训;所有救护队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抓群众监督,营造舆论氛围。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事故公告制度,特别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非法建设和生产的矿井要及时曝光;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案件,必须立即进行查证,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成绩,积极推广适合本区县(自治县、市)特点的可信可学的经验,可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为煤矿重大危险源普查、安全培训、技术攻关等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3月20日至4月15日,按区县(自治县、市)乡镇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两大块,分别开展一次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和安全生产督查活动,召开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和煤矿企业业主(矿长)会议。部署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16日至11月30日,市级各相关部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全年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逐项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到矿井。
(三)验收及考核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工作目标内容和措施,进行验收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到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作职责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确保全年控制目标和整治任务的完成。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分解下达考核目标,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实施阶段工作督查,组织工作验收和考核,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完成,达到预期目标。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按照相应监察监管的内容和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2006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目标和任务是按照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依据近年全市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等综合因素下达。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年目标任务,扎实工作,认真落实,确保完成任务。
(二)密切配合,督查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事关多个部门,涉及不同的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要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调行动,确保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严格标准,搞好验收。检查验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验收考核标准,对于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该停产的必须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督促煤矿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直到验收达标为止;对于达不到安全基本条件的,该关闭的必须坚决予以依法关闭;对于全年煤矿安全目标没有实现、整治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检查验收标准,逗硬考核;对于在安全专项整治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及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处理。
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3833572传真:63833568
附件:
1.2006年重庆市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分解表
2.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及关闭验收日程安排
3.关闭矿井执行情况验收表
附件1:
2006年重庆市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分解表
序号
名称
2006年安全控制指标
2006年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
一
全市合计
380
13
二
重煤集团
30
2.86
三
区县合计
1
永川市
31
11.8
2
合川市
15
16.6
3
北碚区
14
14
4
荣昌县
14
9.3
5
渝北区
9
11.2
6
大足县
7
11.6
7
铜梁县
6
6
8
长寿区
7
14
9
璧山县
4
13.3
10
双桥区
2
11
南岸区
0
12
江津市
0
13
綦江县
16
16
14
武隆县
7
14
15
万盛区
18
16.3
16
南川市
32
20.6
17
涪陵区
6
17.1
18
丰都县
1
19
梁平县
8
11.4
20
垫江县
5
16.6
21
忠县
1
22
万州区
7
23.3
23
云阳县
10
12.5
24
奉节县
57
16.2
25
巫山县
14
14
26
巫溪县
8
22.8
27
开县
23
7.6
28
城口县
3
29
黔江区
4
11.4
30
石柱县
14
11.6
31
彭水县
4
11.4
32
秀山县
3
33
酉阳县
0
附件2:
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及关闭验收日程安排
组别
日期
活动形式
活动地点
内容
参加人员
承办单位
第
一
组
4月3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开县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讲话。
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政府办公厅1人、市经委2人,市安监局1人、市工商局1人、重庆煤监局4人;开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开县政府(市经委负责联络)
4月4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万州区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讲话。
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政府办公厅1人、市经委2人,市安监局1人、市工商局1人、重庆煤监局4人;城口县、万州区、巫溪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万州区政府(市经委负责联络)
4月4日
-7日
第一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开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煤矿矿长(主)座谈会。
市经委1人、重庆煤监局2人、市工商局1人,开县煤管2人、工商1人
开县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
第二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城口县
万州区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煤矿矿长(主)座谈会。
市经委1人、重庆煤监局2人、市安监局1人;城口县、万州区煤管部门各2人、安监部门各1人
城口县、万州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
二
组
4月3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云阳县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市经委刘祖礼副主任讲话。
市经委刘祖礼副主任、市经委2人、市安监局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重庆煤监局3人;巫山县、云阳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公安、工商、国土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云阳县政府(市经委负责联络)
第
二
组
4月4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奉节县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市经委刘祖礼副主任讲话。
市经委刘祖礼副主任、市经委2人、市安监局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重庆煤监局3人;奉节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奉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月4日
-7日
第三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奉节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煤矿矿长(主)座谈会。
市经委1人、重庆煤监局2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奉节县煤管部门2人、国土部门1人
奉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巫山县
云阳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煤矿矿长(主)座谈会。
市经委1人、重庆煤监局1人、市安监局1人,巫山县、云阳县煤矿部门各2人、安监部门1人
巫山县、云阳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
三
组
4月3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永川市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重庆煤监局局长魏福生讲话。
1.重庆煤监局局长魏福生、市经委1人、市安监局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重庆煤监局4人;
2、永川市、璧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公安、工商、国土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永川市政府(重庆煤监局负责联络)
4月4日
9:00-
12:0
煤矿安全工作会
大足县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重庆煤监局局长魏福生讲话。
1.重庆煤监局局长魏福生、市经委1人、市安监局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重庆煤监局4人;
2、双桥区、大足县、荣昌县、铜梁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公安、工商、国土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大足县政府(重庆煤监局负责联络)
4月4日
-7日
第五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永川市
荣昌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煤矿矿长(主)座谈会。
重庆煤监局2人、市经委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永川市、荣昌县煤炭管理部门各2人
永川市、荣昌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大足县
双桥区
铜梁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煤矿矿长(主)座谈会。
重庆煤监局2人、市安监局1人,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煤管部门各2人
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
四
组
4月10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綦江县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田洪讲话。
重庆煤监局纪委书记赵洪伟、市经委2人、市公安局1人、重庆煤监局4人、市监察局1人;
2、綦江县、南川市、万盛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公安、工商、国土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綦江县政府(重庆煤监局负责联络)
4月11日
-14日
第七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綦江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煤矿矿长(主)座谈会。
重庆煤监局2人、市经委1人、市公安局1人,綦江县、渝北区煤矿监管部门各2人,公安部门各1人
綦江县、渝北区煤矿监管部门
第八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万盛区
南川市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煤矿矿长(主)座谈会。
重庆煤监局2人、市经委1人、市监察局1人,綦江县、渝北区煤矿监管部门各2人,公安部门各1人
万盛区、南川市煤矿监管部门
第
五
组
4月10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涪陵区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市安监局副局长陈中新讲话。
市安监局副局长陈中新、重庆煤监局3人、市安监局2人、市公安局1人、市监察局1人;涪陵区、长寿区、梁平县、垫江县、丰都县、忠县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公安、工商、国土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涪陵区政府(市安监局负责联络)
4月11日
-14日
第九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涪陵区
垫江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矿长(主)座谈会。
市安监局1人,重庆煤监局1人、市公安局1人、涪陵区、垫江县煤管部门各2人、公安部门各1人
涪陵区、垫江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长寿区
丰都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矿长(主)座谈会。
市安监局1人、重庆煤监局2人、市监察局1人,长寿区、武隆县煤矿部门各2人、监察部门各1人
长寿区、武隆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
六
组
4月3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黔江区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重庆煤监局纪委书记赵洪伟讲话。
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田洪、重庆煤监局3人、市经委1人、市公安局1人、市监察局1人;黔江区、秀山县、石柱县、彭水县、武隆县、酉阳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土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黔江区政府(重庆煤监局负责联络)
4月4日
-7日
第十一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黔江区
秀山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矿长(主)座谈会。
重庆煤监2人、市公安局1人、黔江区、秀山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2人、公安1人
黔江区、秀山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石柱县
彭水县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矿长(主)座谈会。
市经委1人、重庆煤监局1人、市监察局1人、石柱县、彭水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2人
石柱县、彭水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月10日
9: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渝北区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汇报;
2.总结布置煤矿安全工作;
3.重庆煤监局纪委书记赵洪伟讲话。
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田洪、重庆煤监局3人、市经委1人、市公安局1人、市监察局1人、渝北区、北碚区、合川市、南岸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土部门负责人各1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乡(镇)长(街道负责人)各1人,各煤矿企业业主和矿长
渝北区政府(重庆煤监局负责联络)
4月10日
-15日
第十三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渝北区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矿长(主)座谈会。
重庆煤监局2人、市公安局1人、黔江区、秀山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2人、公安部门1人
渝北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四片区验收整顿关闭煤矿及安全督查
合川市
北碚区
1.抽查验收关闭煤矿;
2.开展煤矿安全督查;
3.召开矿长(主)座谈会。
市经委1人、重庆煤监局1人、市监察局1人、石柱县、彭水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2人
合川市、北碚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市
属
国
有
矿
组
(片)
3月20日
8:00-
12:00
煤矿安全工作会
松藻公司
1.听取五大矿业公司汇报;
2.布置今年煤矿安全工作;
3.重庆煤炭集团公司领导讲话;
4.市经委副主任刘祖礼讲话;
5.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讲话。
1.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经委副主任刘祖礼、重庆煤监局魏福生、市安监局负责人1人、市政府办公厅1人、市经委1人、重庆煤监局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
2.重煤集团领导、五大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矿长(经理)、安全、生产副矿长(经理)、安全部长
松藻公司
(市经委负责联络)
3月21日
-24日
检查煤矿安全工作
五大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
检查煤矿安全工作。
检查人员:市经委2人、重庆煤监局2人、市安监局2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重庆煤炭集团生产安全部4人
五大矿业公司
附件3:
关闭矿井执行情况验收表
xx区县(自治县、市):矿井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采矿许可证吊(扣)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情况
煤炭生产许可证吊销情况
工商营业执照
吊销情况
切断电源情况
矿井永久密闭
情况
关闭矿井监管
落实情况
验收组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表由市关闭整顿验收组填写,报市整顿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