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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转发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人发[2005]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地震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地震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事厅、地震局共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自治区、地震局会同人事厅,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中国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自治区人事厅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治区地震局负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工作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与管理。 
  五、对长期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六、符合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自治区人事厅进行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国家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七、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在审查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自治区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地震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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