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发改价费[2005]1138号
自治区畜牧厅:
你厅《关于要求批转草原监理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函》(牧草字[2005]21号)收悉。根据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监理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3号)和我委《关于全区涉农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新发改价费[2005]53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草原监理费收费标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厅将牧草地划分的'五等八级'比照现行的'三等四级产值补偿基数'收取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执行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具体换算对照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对在草原上挖沙等临时使用草原的,县(含县级)以上草原监理部门征收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仍然按照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监理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3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涉农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新发改价费[2005]537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草原监理部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牧草地产值补偿基数表
单位:元/亩
补偿基数
级别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1
327.60
262.08
120
2
262.08
148
88
3
136
90
88
4
80
69
50
草场等级换算对照表
原草场等级
级别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1级
Ⅰ6、Ⅰ2Ⅱ1
Ⅰ3、Ⅱ2
Ⅲ1、Ⅲ2、Ⅳ1
Ⅰ6、Ⅲ5、Ⅳ4
Ⅳ3、Ⅴ1、Ⅴ2
2级
Ⅰ3、Ⅱ2
Ⅲ1、Ⅲ2、Ⅳ1
Ⅳ2、Ⅲ3、Ⅱ3
Ⅰ4、Ⅱ4、Ⅰ5
Ⅰ7、Ⅴ3
Ⅱ6
3级
Ⅳ2、Ⅲ3、Ⅱ3、Ⅲ4Ⅰ4、Ⅱ4、Ⅰ5、Ⅱ5
Ⅱ6、Ⅰ7、Ⅴ3
Ⅱ8、Ⅳ5
Ⅴ4
4级
Ⅰ6、Ⅱ7、Ⅲ6
Ⅱ5、Ⅲ7、Ⅳ5、Ⅳ6Ⅴ4、Ⅴ5
Ⅲ8、Ⅳ7、Ⅳ8、Ⅴ6、Ⅴ7、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