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村企业用水管理及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2 生效日期: 1992-10-1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1992]85号

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水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的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乡(镇)村企业得到蓬勃发展,促进了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繁荣,但同时增加了取水量和污水排放量。目前在我市六县(区)范围内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用水紧张局面。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乡(镇)村企业用水管理及征收水资源费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村企业取水申请
  在我市辖区内新建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的水源工程,必须在兴建前向当在县(区)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用途,取水位置,取水方式,计划取水量,退水地点及工程设计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企业建成投产时,持水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合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向当地县(区)不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和生活取水量的申请,经审查核准发给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对已建成投产的乡(镇)村企业的生产和生活取水量,要结合全市正在进行的发放取水许可证工作,迅速到县(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复核、更换、领取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获得“取水证可证”后,其合法的取水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对逾期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企业,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为了贯彻“全社会都应关心水”和反晋城市建成一个节水型社会的精神,根据省政办发(1986)第164号文件精神,乡(镇)村企业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由乡镇局负责归口管理。各乡(镇)村企业不论使用何种水源,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都必须安装水表。否则按设备最大出水量考核取水。要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摸清企业的用水现状,要逐步改进生产工艺流程,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降低用水单耗,新建企业,要选用节水型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各乡(镇)村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考核各车间班级的用水情况,加强用水设备及供水管网的管理和维修,堵塞跑、冒、滴、漏,坚决杜绝吃“大锅水”和“常流水”现象。
  对于各企业每年的计划取水指标,由经委、乡镇局和水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下达。对节水效果显著的用水单位,将予以表彰奖励,超计划指标取水,要根据下达的取水指标,由县(区)水资源办按累进制加征水资源费。超过百分之六十的,要强行限供或封闭水源。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网供水的企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在水资委的统筹规划下,由城建部门进行管理和收取水费。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政策。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利用自备水源工程,为生产和生活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都要按取水量的多少,征收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晋价涉字(92)第6号、省水资委晋水资发(92)第3号文件规定,由各县(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并按(85)晋财综字第9号、(85)晋水资字第8号文件规定的分成经例分别上交各级财政。对拖交、拒交水资源费的应按每天征收成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封闭其水源,申请司法部门强制征收。

  四、乡(镇)村企业取水,对原有取水的水源工程有不利的影响时,取水单位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裁决。涉及到城市规划区内的水事纠纷,水资委要吸收城建部门共同解决。

  五、对于在城市规划区的乡(镇)村企业所建设的自备水源工程,兴建前要经城建局节水办签署意见,报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工。

  六、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处理。
  上述规定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