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28 生效日期: 1988-09-28
发布部门: 伊拉克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如下: 
  一、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若干名各科专业的教授和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或讲学。具体时间、人数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学院之间建立校际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院校自行商定。 
  第三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名大学奖学金名额,其中四名为中文本科生,两名为进修生,学习期限另行商定。 
  第四条 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六名大学奖学金名额,其中四名为阿拉伯语言、历史、文学等本科生,两名为进修生,学习期限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交换两国教育机构出版的图书、资料及教学大纲等。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各方需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供会议名称、内容、与会条件等。 
  二、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伊拉克共和国科学研究委员会和中国国家科委之间建立科技合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具体合作事宜。 
  三、教 育 
  第八条 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的教育代表团访问十天。考察对方的教育情况。具体要求根据各自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教专家进行讲学。具体时间、人数和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文化、新闻 
  第十条 双方互换: 
  1.图书、印刷品、宣传品和刊物; 
  2.文化艺术资料和印刷品; 
  3.音乐磁带、唱片、彩色幻灯片及影片。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文化艺术专业人员互访,考察对方文化艺术教育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互派各种艺术团体,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不定期无偿互换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经事前协商互派广播、电影、电视代表团和专业人员进行访问和采访。 
  第十五条 双方在中国国庆和伊拉克国庆期间,互相交换介绍本国国庆和重大事件的节目,供对方选用。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两国通讯社间签订的协议,继续在新闻方面进行合作。 
  五、费用及总则 
  第十七条 
  1.短期访问: 
  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食、宿费,在政府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以及根据本国的现行规章提供的月零用费。 
  2.奖学金: 
  (1)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 
  (2)根据本计划接收的学生应服从两国大学对外国学生施行的规章、纪律。 
  第十八条 展品运输: 
  1.派遣方承担展品运往展地和运回的费用。 
  2.双方就有关保护展品的安全措施达成协议。 
  3.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各地展出的运输、组织费用以及以说明书和海报为形式为其进行宣传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两国使馆的文化处负责本计划条款的实施,并为在各自国家的大学、学院接收留学生提供必要的方便,关注他们的学业。 
  第二十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三个月将代表团名单、个人简历、访问计划的建议、使用的语言和抵离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一条 双方对未列入本计划的其他代表团互访和活动的可能性予以研究。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巴格达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