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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第六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旅馆,必须在开业(含试营业)两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其中,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的,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的同意。市公安局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应当征求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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